上海男子生前未婚无儿女,8名亲戚争其房产能成功吗?

上海浦东,刘老伯于2018年去世,留下一套房产。他一生未婚,生前没有生育子女。在刘老伯去世之前,其父母已经过世了,而他的三个兄弟姐妹,同样在他去世之前就已经离世。

刘老伯在世时,其侄女朱女士平时会去探望。因此当刘老伯去世后,朱女士认为自己可以顺理成章的继承其留下的房产。但没想到的是,刘老伯的外甥女、外甥女婿、外甥、外甥媳妇等七人都站出来,主张自己也有权继承。


【资料图】

朱女士当然不同意,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,刘老伯的外甥、外甥女、外甥女婿、外甥媳妇等7人,因为房子的分配问题,将朱女士诉至法院。

这7名原告认为,刘老伯生前并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,去世时也没有第一和二顺位法定继承人。他们7人和朱女士都对刘老伯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,根据《继承法》等相关规定,完全可以分享刘老伯的全部遗产。

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《民法典》正式实施了。于是,这7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,主张按照《民法典》关于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,对刘老伯的房产予以分割。

1、对于继承,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?

《民法典》1123条规定: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
《民法典》1127条规定,在法定继承里,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、子女、父母,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
2、本案中,刘老伯生前没有留下遗嘱,也没有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,又没有法定继承人,这种情况下,遗产如何处理呢?

《民法典》第1128条规定了,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

这就是《民法典》新增设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。按照此规定,当刘老伯死亡时,没有第一、第二顺序继承人,刘老伯的遗产可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

当然,兄弟姐妹的子女要么是侄子、侄女、要么是外甥、外甥女,至于他们的配偶,是无权继承的。也就是说,本案中,刘老伯的外甥、外甥女、侄女有代位继承权,而外甥女婿、外甥媳妇、侄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。

《民法典》的这个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有代位继承资格人的范围,减少了遗产无人继承现象的出现,更好的发挥了遗产的效用。

最终,经法官主持调解,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,刘老伯留下的房产由7名原告中的两人,即刘老伯的外甥和外甥女共有,同时,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。至于这7名原告之间遗产如何分配,由其按照内部协商的方案自行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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